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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


  二、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范围,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业务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帐;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其他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涉税事项复杂的纳税业务。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下列事项,可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申请资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3.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下列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2.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5.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各类减免税申请;

  7.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情况;

  8.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营业额扣除项目;

  9.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年度申报;

  10.合资、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

  11.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规定,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受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时,要认真审核其从业资质,对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交的涉税鉴证,一律不得受理并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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