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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七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月2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10年1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符合本条例规定基本要求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代表议案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审议,并能够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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