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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三政〔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渑池县张村瓷窑遗址等19处文物古迹列为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科学编制本辖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利用的详细规划,依法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并保护好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人文和自然环境风貌,提高文化品位,促进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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