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四)企业改制后,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由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代为办理。
十、股权设置
(一)采取股份改造形式改革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合理设置总股本。鼓励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持大股、法人代表控股。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倡各类债务实行债权转股权,债权人享受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三)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从改制后的企业总股本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设置股份期权。
十一、几种类型企业的处理
(一)对于“有人员,有债务,有机构”、“无资产,无场地,无经营”的“三有三无”企业缓期改制。
(二)对于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改制阻力较大的企业缓期改制。
(三)对于过去已改制、运行正常、职工思想稳定的企业,实行“老企业老办法”,原则上不变,进行规范。
(四)对于过去改制不彻底、职工没安置的企业,实行“二次改制”。实行“新改制新办法”,比照本意见实施。
十二、组织领导与政策环境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流通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将三门峡市国有商业流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变更为三门峡市流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副市长张君贵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清华同志任副组长,市商务、物资、供销、医药、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国资、房管,国土资源、税务、人行和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实行办公会议制度,负责指导、组织改革工作的实施,审查审批改革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政策环境
1.企业改制前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实行社会化管理。
2.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有关事项在市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商业广告收费标准的1/5收取;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上缴省部分,不再上缴,由市流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按规定使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其他收费,按省商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