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95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探索市属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后的财政支持方式和渠道,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许昌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许市企改组〔200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建立和管理的,主要用于市直改制的原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改制时离退休人员(包括改制前已离退休和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救治、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来源:
1.每年市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增长部分;
2.改制单位(指市属改制的医疗卫生单位,下同)改制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进行必要扣除后的余额;
3.国有股份分红(指改制后的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股份分红);
4.改制单位改制后第四年、第五年市财政对原改制单位按比例减少的供给经费,以及改制单位财政供给期满后市财政对原改制单位的供给资金;
5.上级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资金应用于改制单位的部分;
6.社会捐赠资金;
7.其他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卫生事业发展资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用以接收、存放和拨付各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和支出款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要及时转入市财政局专门开设的财政专户(专账)。该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
第五条 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