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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5.消防安全方案。要以高层建筑消防为重点,加大对“三合一”、“多合一”、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监控。

  同时,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旅游、中小学校等行业领域要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安全专项整治,严密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0年4月14日开始,至2010年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4日至5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特别要针对“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以及上海世博会、16届广州亚运会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强化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五、职责分工

  专项行动由市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总负责、分管安全领导牵头抓、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渝府发〔2009〕8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处室参与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干部职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项督查组,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推进实施和跟踪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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