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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依法由市政府协调、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县(市)区政府可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承办依法由县(市)区政府协调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二、今后,市、县(市)区政府发布的征地安置补偿公告中,应载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依法享有申请协调、裁决的权利以及具体的期限和协调、裁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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