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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应急预案(2006年修订版)》的通知

  省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
  (四)Ⅰ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在Ⅱ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省政府成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省卫生厅根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和疫情控制工作需要,建议省政府成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
  2、采取公共卫生强制措施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向当地政府提出实施疫区封锁、停课、停产、停止集会、停止集市贸易等建议。
  3、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7天,必要时服用预防药物。
  4、监测
  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告病例,及时进行排查。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送疾病控制机构检测。
  5、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所有人禽流感感染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感染病例传播链、传染期调查,追踪所有感染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6、检疫
  (1)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定点医院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制机构。
  (3)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每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7、医学救治
  病例一律收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调动卫生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
  8、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 应急反应的终止
  (一)Ⅳ级反应终止
  感染发病禽类销毁、疫点环境经彻底消毒、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均结束医学观察。
  (二)Ⅲ级反应终止
  感染发病禽类销毁、疫点环境经彻底消毒、动物禽流感疫情解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均结束医学观察,由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议,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结束本次疫情应急反应。
  (三)Ⅱ、Ⅰ级反应终止
  经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1例人禽流感病例恢复后10天,无新发病例出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结束本次疫情应急反应。

第六章 技术与物资保障

  一、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在职医疗卫生人员人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使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卫生部《人禽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和《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
  二、实验室与采样技术保障
  根据卫生部《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要求,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人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各项准备。县以上各级医疗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例采样与运送,应做好检测用品的配备、检测人员的培训、标本采集与运送、实验室管理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人禽流感防控应急预防性药物(达菲等)、抢救治疗药品设备、消杀药械、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第七章 附则

  一、名词术语
  1、人禽流感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简称。
  2、预警病例指体温超过38℃伴有呼吸道症状和病禽接触史的病例以及发热伴有肺炎症状病例经县级家组筛查后不能明确诊断者。
  3、疑似病例指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或相关组织标本甲型流感病毒M1或NP抗原检测阳性或编码它们的核酸检测阳性者。
  4、临床诊断病例指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它诊断者。
  5、确诊病例指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者。在流行病学史不详的情况下,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特别是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可以诊断确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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