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作业的公民;
(四)取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矿长资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长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提供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任职单位出具的拟任职证明;
(四)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
(五)从事煤矿井下管理工作履历证明;
(六)《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
(七)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第九条 矿长资格证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二)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提供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新任职单位出具的拟任职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五)原矿长资格证原件。
第十条 矿长资格证遗失补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长资格证补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二)公开媒体的书面遗失声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矿长资格证的单位可向各所在地煤炭主管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领取申请表,也可直接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矿长资格证申报材料经煤炭主管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逐级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收件、受理
(一)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