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0]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征用、下同)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物价上涨因素,对《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作适当调整、补充及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本办法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第四条 设立珠海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和品种补充纳入本办法。评估鉴定专家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向社会公开。每次抽中参与评估鉴定的专家,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