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州政规〔2009〕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经2009年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专项担保基金和指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用于支持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在创业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权责明确、风险可控、程序清晰、运转有序”的原则实行流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贷款余额情况;
(四)召集特别会商会议;
(五)对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协助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清收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二)筹集与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资金的预算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担保机构的职责:
(一)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二)审查确认反担保人资格;
(三)审查确认代偿基金划扣额度及承担担保责任;
(四)清收已由担保基金代偿后的逾期贷款。
第七条 经办金融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