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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审机构
  为加强市第四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苏新华同志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副主席路敏茹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总工会、人事局、经贸委、农业局等单位各抽调1人组成,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市第四次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和省劳动模范推荐上报工作。
  四、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本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名额为350名,其中农业战线105名,非农业战线245名。一线工人和农民所占的比例不低于这次评选劳动模范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非农指标的10%,科教人员应占20%,公务员占所代表界别的10%。女劳动模范要占一定比例。
  (二)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原则为:
  1.根据各县(市)、区企业职工人数、农业人口和近几年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
  2.市直归口系统、有关部门、市营以上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直接下达指标。
  3.特邀代表由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五、评选方法
  评选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逐级申报。
  (一)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吸收村民小组组长参加)讨论通过;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党政群机关负责人被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时,需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个体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个体劳动者讨论通过;其他经济类型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也要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凡推选的劳动模范候选人要经过公示后方可上报。
  (二)各县(市)、区推荐的人选,经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由县(市)、区劳动模范评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市评委会审核。
  (三)市直单位劳动模范候选人,经基层单位民主推荐,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初审,市评委会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四)推荐省劳动模范由各县(市)、区和市属系统及企业,在市劳动模范或1999年5月以来省政府各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推荐人选,报送市评委会评审后,上报省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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