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周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病毒性以及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的具体内容,依照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