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管理科
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内部审计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对全市矿产资源行政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检查。
(六)耕地保护科
制定有关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七)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制定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的措施;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跨县(市、区)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报批工作;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受省测绘局委托负责全市测绘资质单位的年度注册及资质申报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备案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措施;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报批工作。
(九)地质勘查与资源储量科
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按规定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行业;参与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权限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科
按规定承担全市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市矿产开发管理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组织调处矿业权权属争议。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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