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组织拟订全市耕地保护办法,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市测绘工程技术、基础调查的业务指导与管理责任,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管理。
(八)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九)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市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按规定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行业。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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