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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13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农牧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由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2.承担由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2.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产业(以下简称农牧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农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流通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省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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