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对市国有资产运营及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监事;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省关于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属集体资产管理,并负责指导和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厂办大集体和市属集体企业改制工作。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标准等工作。
(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及工会、共青团工作。
(十一)承办省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党委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及省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财务、国有资产、车辆、接待、保密、保卫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综合法制科
负责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工作;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系统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依法行政意见,并组织专项检查;负责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具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负责机关新闻发布、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