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管理职责。
2.增加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监督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控制体系建设。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市中医药卫生建设。加强职业卫生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四)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