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畜牧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市、县分级承担省畜牧局下放的指导国有种畜禽场的经营管理职责。
(三)加强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监管职责。
(四)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职责。
(五)加强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畜牧业资源开发与保护、畜牧业生产与流通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市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有关畜牧、兽医、兽药、饲料等相关规定;参与全市涉牧财税、金融保险、进出口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及草地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畜牧业生产,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指导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推广畜禽新品种;培育、保护和发展畜产品品牌;参与扶持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负责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