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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起草工作。要制订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进度,做到责任人、完成时限、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四落实”。
  对经过清理、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纳入201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加快推进;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制定工作。
  2008年7月以后施行的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的,原则上应在该项地方性法规实施之日起3年内完成;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应在该项地方性法规实施之日起2年内完成。因情况变化不需制定或确需暂缓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向市人大有关专委会通报情况。
  各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应对2008年7月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表于2010年4月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强化监督,确保落实
  将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对工作推进中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要及时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沟通、协调。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查督办,确保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办理情况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作总结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
  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分工表

  一、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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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地方性法规  ┃  授权立法内容      ┃ 被授权单位 ┃  处理意见       ┃  起草  ┃
  ┃  ┃  名称   ┃              ┃       ┃             ┃ 责任单位 ┃
  ┃号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市环境保 ┃       ┃             ┃      ┃
  ┃  ┃       ┃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当组织依法 ┃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  ┃      ┃
  ┃  ┃重庆市环境保 ┃取得资质的机构对在用机动车 ┃       ┃             ┃      ┃
  ┃ 1 ┃       ┃              ┃ 市人民政府 ┃章《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 ┃ 市环保局 ┃
  ┃  ┃护条例    ┃的排污状况进行检测,并实行 ┃       ┃防治办法》。       ┃      ┃
  ┃  ┃       ┃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             ┃      ┃
  ┃  ┃       ┃政府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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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旅游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旅游资源 ┃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  ┃      ┃
  ┃ 2 ┃       ┃开发经营权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 ┃章《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 ┃ 市园林局 ┃
  ┃  ┃例      ┃              ┃       ┃             ┃      ┃
  ┃  ┃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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