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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0]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决定,市级有关部门对2008年7月以前施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24件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清理。为进一步推进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搞好地方立法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实现“314”总体部署的重要保障。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要求,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对经过清理、需要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见附件1),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要按照处理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时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其他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该地方性法规授权明确的单位为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该地方性法规授权时没有明确具体起草单位或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为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相关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
  三、加强调研,保证质量
  各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扎实做好立法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严格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提高调查研究质量,所有项目都应当有调研报告。要做到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找准问题要害,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要做到政务公开,深入群众,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要总结实践经验,勇于开拓创新,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精心安排,保证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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