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湘司许﹝2009﹞121号)
肖望平、潘雪皑、呙国华:
你们三人《关于申请设立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
二、合 伙 人:肖望平、潘雪皑、呙国华
三、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四、负 责 人:肖望平
五、注册资金:30万元
六、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