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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5万元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标准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3-6月份在全市高校毕业生中组织开展创业计划竞赛活动,为省、市两级优秀选手提供小额贷款支持。
  实施“三大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是货币出资“零缴付”。放宽出资方式限制,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出资方式由高校毕业生自主决定。二是经营场地“零成本”。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从事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可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三是服务创业“零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内,各级工商部门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企业基础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市工商局网站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发布设立、变更登记公告。
  推行“两个放宽”,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经营和灵活就业。一是放宽登记形式,实行“试营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经营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标注有“临时”字样的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二是放宽创业领域,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经营。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项目,都允许高校毕业生经营;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部门一律停止执行;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已被社会普遍接受但未被正式认可的新兴一般性经营项目,各级工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提供“三项服务”,加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服务。一是建立“绿色通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用服务窗口,落实专人担任“创业联系人”,提供事前指导、跟踪辅导、快速办结等“一条龙”服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发照。二是实行“首次不罚”。改进执法监管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多规范、少处罚,多指导、少指责,让高校毕业生得实惠。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凡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给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并帮助企业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强化“跟踪服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台账,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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