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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对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的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 ,确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市政府。

  (二)对获得优秀的省有关部门奖励2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省有关部门奖励15万元,确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10万元。

  (三)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的省属重点企业和中央驻晋重点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给予奖励。

  (四)对本年度评为全省安全生产的先进个人(30名),每人奖励2万元。

  (五)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80个)和先进个人(120名)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各奖励10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七)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00个)和先进个人(20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主要负责人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省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附件:1.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汇总表(略)

  2.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略)

  3.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工作考核内容(略)

  4.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内容(略)

  (一)各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考核评价内容(略)

  (二)各市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考核评价内容(略)

  (三)各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评价内容(略)

  (四)各市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考核评价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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