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持在本辖区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二)各级政府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1、本级政府对国债项目资金配套到位,按时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国债项目建设。
2、政府签订疾病防治项目工作承诺书;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三)各级政府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管理
1、政府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为财政定额管理机构。
2、市、县(市、区)人员工资纳入财政统一支付。
3、乡镇(街道)防保机构人员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并不低于年人均6000元。
(四)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国务院434号令)。各级政府已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特别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五)各试点市、县(市、区)认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还应纳入的其它内容。
二、各级部门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辽财社字〔2000〕17号),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二)本级发改部门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项目立项、资金支持等方面能够积极给予落实。
(三)新闻舆论和宣传教育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新闻媒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四)各试点市、县(市、区)认为还应纳入的相关部门职责。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规划,疾控队伍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将相应规划纳入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成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机构,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估情况。
(四)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若干规定》,特别是领导要学懂学透该规定的内容,掌握精神实质,并组织相关部门具体落实规定要求。
(五)认真贯彻落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领导带头组织人员进行研究,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指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对接种单位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