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497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3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于2005年底前完成对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接种单位每年审核一次,对接种单位人员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考核,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证由各市统一制作式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质量控制及监督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其预防接种资格。同时为了保证预防接种工作和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接种单位要建立工作和资料交接制度。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将流脑疫苗季节性接种改为全年常规接种,对于2005年初免只接种1针次的儿童,应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于2006年补种初免第2针;乙脑疫苗由季节性接种改为常规接种,但需避开乙脑流行高峰季节,即每年的7、8、9月3个月不进行乙脑疫苗的接种工作。流脑疫苗、乙脑疫苗不同时接种,与其他疫苗的接种间隔时间≥28天。
三、麻疹疫苗接种剂量改为为0.5ml/剂次,复种年龄为18-24月龄,对于我省超过2岁而未满5岁的儿童(即按我省的现行免疫程序未进行麻疹加强免疫的儿童),应在2006年内完成补种工作。
四、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省级增加的品种)的免疫程序进行接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程序。加强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做好接种率及免疫水平监测工作,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与质量控制。统一我省免疫规划工作相关表格,按时进行网报,进一步控制我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
五、冷链运转周期,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冷链每两月运转1次、市级每1月运转1次、县级每月运转1次。
六、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免疫规划工作,省卫生厅决定成立辽宁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见附件1)、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见附件2)及辽宁省AFP专家诊断小组(见附件3)。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对于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诊断,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