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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住院”一栏中注明住院日期,“备注”一栏中注明出院日期

  附件1--2:
  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追踪情况登记表

报告医院名称

报告信息

转诊日期

追踪、到位信息

备注

序号

姓名

性别

现地址

电话

诊断日期

医院报告日期

报告医院诊断

追踪方法

到位情况

复核诊断情况

追踪但未到位原因

未追踪

电话

村医

乡医

县结防机构

到位日期

到位方式

诊断为肺结核

非结核/非活动性

住院 

查无此人

外出

拒绝就诊

死亡

其他

涂阳

仅培阳

菌阴

未查痰

主动就诊

转送

追踪

涂阳

仅培阳

菌阴

未查痰

辖区内

辖区外

 

 

 

 

 

 

 

 

 

 

 

 

 

 

 

 

 

 

 

 

 

 

 

 

 

 

 

 

 

 

 

 

 

 

 

 

 

 

 

 

 

 

 

 

 

 

 

 

 

 

 

 

 

 

 

 

 

 

 

 

 

 

 

 

 

 

 

 

 

 

 

 

 

 

 

 

 

 

 

 

 

 

 

 

 

 

 

 

 

 

 

 

 

 

 

 

 

 

 

 

 

 

 

 

 

 

 

 

 

 

 

 

 

 

 

 

 

 

 

 

 

 

 

 

 

 

 

 

 

 

 

 

 

 

 

 

 

 

 

 

 

 

 

 

 

 

 

 

 

 

 

 

 

 

 

 

 

 

 

 

 

 

 

 

 

 

 

 

 

 

 

 

 

 

 

 

 

 

 

 

 

 

 

 

 

 

 

 

 

 

 

 

 

 

 

 

 

 

 

 

 

 

 

 

 

 

 

 

 

 

 

 

 

 

 

 

 

 

 

 

 

 

 

 

 

 

 

 

 

 

 

 

 

 

 

 

 

 

 

 

 

 

 

 

 

 

 

 

 

 

 

 

 

 

 

 

 

 

 

 

 

 

 

 

 

 

 

 

 

 

 

 

 

 

 

 

 

 

 

 

 

 

 

 

 

 

 

 

 

 

 

 

 

 

 

 

 

 

 

 

 

 

 

 

 

 

 

 

 

 

 

 

 

 

 

 

 

 

 

 

 

 

 

 

 

 

 

 

 

 

 

 

 

 

 

 

 

 

 

 

 

 

 

 

 

 

 

 

 

 

填表说明:1.选择项目在相应栏目处打√,其中追踪方法一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选择1-4项;2.到位方式中“主动就诊”是指医院报告的病人直接到结防机构就诊;“转送”是指病人由医院转送到结防机构;“追踪”是指追踪到位的病人;3.“非结核/非活动性”是指非结核病人或不需要治疗的非活动性肺结核病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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