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2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全省卫生系统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开拓创新,团结奋斗,勇于奉献,为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为进一步调动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我厅决定开展表彰“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和开展相关工作的医疗机构,全省50个。
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是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并在近两年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全省20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府领导、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
2、认真落实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积极争取本地资源,大力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检测和高危人群干预等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
3、设立专门科室或专门人员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各项慢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三年以上,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并掌握国家和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相关卫生政策。
3、主持或参加近两年国家和省艾滋病、性病防治项目,在艾滋病、性病的流行病学监测,实验室检测,高危人群干预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突出成绩,为当地艾滋病、性病控制做出贡献。
三、评选要求
(一)表彰、奖励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是进一步加强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及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