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工信网信〔2009〕58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颁布及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将实施
《条例》与政务公开以及我省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建设优势,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督查调研组对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调研的反馈意见及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
《条例》关于公开场所建设、年度报告编制等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各地要不断完善领导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政务公开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二、进一步做好日常工作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信息,要及时予以发布,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完整、规范、准确;要重点主动公开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策、税费征收减免政策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建设领域项目审批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信息分类,明确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同时,要继续做好政府信息的梳理录入工作,不断丰富内容,提高质量,为公众查询政府信息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