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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一)落实规划修编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要通过招标、议标或委托的方式优选规划修编项目承担单位,并组建专业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素质高的规划修编项目组。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直接参与规划修编工作,明确人员,落实责任。

  (二)突出重点,提高规划修编效率。要切实做好原有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析工作,找准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规划内容提出调整意见,在规划修编中进行重点调整,有针对性地做好规划修编工作。

  (三)搞好衔接,增强规划间的协调性。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要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重点做好规划主要指标及分区布局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之间的衔接。要服从和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增强规划间的协调性。要全面搜集和深入分析相关规划及其“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成果资料,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避免规划之间内容相矛盾的情况。

  (四)开门编制规划,体现规划的透明度和科学决策水平。规划修编要采取座谈、听证、公示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乡(镇)村、矿山企业和群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划内容有较大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决策水平。

  (五)进一步明确规划报批要求。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省厅《关于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4号)要求,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批时应由市人民政府行文,报省政府审批;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报批时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规划上报审批时,必须提交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报批文件、规划文本(含附表、附图)、规划修编说明、规划成果有关电子文档等各类文件材料一式15份(套)。市级规划文件材料1套上报省政府,14套报送省厅;县级规划文件材料14套报省厅,1套报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修编说明”除了包括《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浙土资发〔2007〕23号)附件4第四项的有关内容外,应着重说明修编前后规划主要内容的调整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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