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增强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及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部署好本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落实省级地质勘查规划任务,支持和配合国家地质矿产保障工程项目和省“751”矿产勘查工程项目的实施。要加大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支持力度,促进地质找矿工作开展,增强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加强对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做好矿山生态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要依据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明确提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规划目标,研究确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重点区域,安排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重点工程。要针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不同阶段,分别提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任务和要求。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备用金等准入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落实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对在建矿山和生产矿山,要完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鼓励创建绿色矿山,做好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继续做好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落实《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任务,全面部署开展废弃矿井治理工作。
三、几点要求
修编市、县矿产资源规划以2009 年为基准期,规划期到2015 年,展望到2020 年。规划修编程序、方法、规划文本框架和成果要求,可参照《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浙土资发〔2007〕2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