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1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谋划“十二五”规划关键之年。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 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精神,以及今年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县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保障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准确把握地质矿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地质矿产工作新机制,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省厅将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9-2015 年)》,结合各地实际,研究确定到2015 年各市矿山数量控制指标,各市必须将其纳入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中,不得突破。各市要从所属县(市、区)的实际出发,研究将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数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纳入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中严格管理。
对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和限制开采的矿种,要依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提出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落实保护和限制措施。对甲类矿产,重点开采准入条件管理。对乙类矿产,要科学预测规划期内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需求量,合理规划采矿权的数量及开采规模。要加强采矿权数量管理,科学布局,有效调控本地区开采总量。
(二)合理调整规划分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与结构。要在对原有规划分区进行评估分析的基础上,依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本地区矿产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因素,合理调整和设定规划分区。要进一步明确各类规划区的功能和管理措施,强化规划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为矿业权设置提供依据。禁采区要根据相关规划,明确划定禁止开采的矿种和范围,严格管理。限采区要坚持资源环境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提高区内矿山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数量和开采规模。开采区要适当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联合、兼并重组,促使资源向优势矿山企业集聚,形成一批规模更大、素质更高、综合竞争力更强的现代化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促进矿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