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水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