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2010-2011年运行方式的通知
(闽经贸运行[2010]171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闽政办〔2004〕207号),结合闽江航道现状和来水特征等情况,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印发《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2010-2011年运行方式》,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要继续加强对水资源的科学合理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尽力保障非通航日的水库蓄水,兼顾好发电(调峰)与通航关系。
二、福建水口发电有限公司要在总结历年通航经验的基础上,加大过船建筑物管理透明度,做到动态管理,并加强与过坝船民的沟通,尽最大努力为船民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
三、水口电站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过坝信息,包括上游平均来水情况、通航天数、上下行过坝闸数、船舶排档登记和实际过坝数、过坝货物数量和品类、过船建筑物生产安全等情况收集汇总后,以简报等形式报送省和相关设区市经贸、交通、地方海事、船东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并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将信息向过坝船民公布。
四、水口电站2台及以上机组检修时原则上不进行通航安排。对已预安排通航的,确因机组及系统临时故障影响,造成水口电站通航日下游水位无法达到6.4m时,水口电站应及时对外公布延期通航信息,故障排除后第一时间安排通航。确因电网安全需要,对外发布通航且明确下游水位在6.18m至6.4m运行时,升船机按正常通航,船闸根据通航能力通航。
五、因防汛抗台需要或水口水库上游突降暴雨,为确保水口大坝及上、下游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口电站可临时安排通航进行腾库。
六、水口电站要继续加强与地方海事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告知通航水位。地方海事部门根据水口电站告知的通航水位,要严把签证关,确保过船建筑物水上交通安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