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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2010年采暖期前,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

  实行分户供热计量是一项系统工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切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明确分户供热计量有关价格、收费办法,财政部门要明确资金配套政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供热设备、装置、器具计量检测检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分户供热计量,确保供热计量改革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要求,制订相应实施办法,明确责任目标,建立工作台帐,抓好落实。要围绕供热计量改革搞好协作配合,对工作不力,影响供热计量改革进程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监管

  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分户供热计量的要求,要切实加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质量监督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分户供热计量设计标准,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和供热单位计量验收的工程,不予供热。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新建建筑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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