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应急电源主要包括柴(汽)油发电机组、UPS不间断电源等类型电源。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保安负荷是指重要电力用户必须的确保安全的最低用电负荷。
自备应急电源在正常电源中断后,能够自动投切,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三条 如确因客观原因,重要电力用户暂没有达到符合其重要等级要求的供电电源或无法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的,要和供电企业共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应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经信、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报装申请用电且有保安负荷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在业扩报装环节提出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要求,并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要加强电网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改善供电条件,提高供电能力,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重要等级要求的供电电源。
第十六条 供电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未达到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在当地供电企业的指导下,制定整改措施,落实供电电源,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供电电源和自备电源配置未达到要求的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定期向当地经信、安监部门报告,经信、安监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协调处理。
供电电源和自备电源配置未达到要求的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由省电力公司及时报省经信委、南京电监办、省安监局。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了解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定期走访重要用户,巡视设备状况,并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用电安全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九条 各地供电企业每年应将重要电力用户新增、变更、销户等情况向当地经信、安监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