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根据国家和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应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市区由市本级统一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预算、筹集、存储、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为确保完成新农保全覆盖目标任务,按照养老保险费年度实际征收情况,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同意后,每年为经办机构安排一定的业务费用,主要用于必需的征缴和宣传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