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进一步严格把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在土地、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工商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⒊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201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组织排污企业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并实施拆除;2012年年底前,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并于2010年3月底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详细实施方案。
⒋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否则对责任人依法查处。
⒌建立有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限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增加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高的生产能力。
⒍加强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控的水质断面、饮用水和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环境监测,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监测结果,并按月向社会公布。
⒎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⒏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补偿、损害赔偿机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与环评审批挂钩。逐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
㈦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⒈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由环保局会同公安局负责制定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⒉积极推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加快淘汰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黄标车”)。城市政府可划定禁止高污染车型、高排放车辆行驶的区域或时段。
⒊新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环保部新车型(发动机型)型式核准公告目录,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