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市严峻的减排形势和减排治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污染减排的形势,查找减排治污工作的不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细化措施,迅速行动,集中力量打好减排攻坚战。
㈠规范脱硫机组的运行管理
⒈全市境内各发电企业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的检修、停运,由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市环保部门同意后,经市电网调度机构批准执行。对擅自停运检修脱硫设施的机组不予核算减排量,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给予处罚。
⒉北方联合电力乌拉山发电厂、临河热电厂,内蒙古华润金牛热电有限公司,内蒙古特米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站和五原县宏珠热电有限公司6家电力生产企业,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提交煤质报告,对违规使用高硫煤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⒈列入“十一五”规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计划建设。到2010年4月底前,五原、前旗、磴口、杭后4个旗县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要正式投入运行。2010年8月底前,中旗、后旗2个旗县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要建成并投入运行,否则将影响“十一五”减排任务的完成。对未投运的地区不予审批有关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
⒉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否则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氮工艺;在建和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脱氮改造。
⒋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对能正常运营且出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在运营中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水质不达标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因工艺落后而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责成所在地政府限期整改,市环保局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