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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深入开展作业场所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5.全面普查,澄清底数。要继续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协调〔2009〕28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安健〔2009〕401号)以及《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安健〔2009〕402号)要求,全面开展普查摸底,澄清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企业底数(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类型、规模、从业人数、接尘接毒人数等),实现逐个企业确认。

  6.强化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督促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对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职业危害企业数据库,加强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动态管理。

  7.企业要全面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钢铁和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生产、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企业,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制度,按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当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8.加强监督执法。

  要组织对企业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有石英砂加工企业的地区,要以石英砂企业粉尘危害治理为重点,提请当地政府对本地区石英砂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违法加工场点,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重组、提升规模的要求,对中小型企业实行布局重组、扩大规模,促进大型企业兼并收购中小企业,提高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年内,对年产2万吨以下的干法加工小企业和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小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一律关闭;对年产2万吨以上的干法加工企业和1万吨以上湿法加工企业,要督促其加快工艺技术改造,对其原矿破碎工序必须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特别是破碎、粉碎、烘干、转运、筛分、分装等加工环节必须全部实行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并设置切实有效的通风收尘设施,同时,对石英砂粉储存场所要封闭管理。到2011年6月底前,凡是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石英砂加工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一律予以关闭。关闭企业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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