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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切实履行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婚检工作

  婚检是针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进行预防出生缺陷和减少先天残疾的技术干预措施,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的第一道防线。2003年10月强制婚检取消后,我区婚检率大幅下降,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升高,出生人口素质下降。2008年全区婚检率仅为7.04%,出生缺陷发生率高达21.04‰,远高于全国14.83‰的平均水平。

  免费开展婚检,鼓励和引导结婚登记当事人自愿进行婚检,可大幅度提高婚检率,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婚检作为全面落实“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基本国策的大事,认真抓好落实。

  二、全面推行免费婚检

  自2010年2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免费婚检。争取到2010年底,实现《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目标:全区农村婚检率达到50%以上,城市婚检率达到80%以上,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免费婚检项目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婚检经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检查项目确定,暂定为160元/对,今后可根据检查项目变动等情况相应调整。

  婚检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结婚登记当事人所在地政府财政据实安排。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按2∶1∶1的比例分担,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下达,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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