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应当支持、指导企业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并依法对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大会的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组织制度、会议程序等规定参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十条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二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一千人以上不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人确定;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一百人。
第十一条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领导机关和分公司、分厂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的议题应当由企业工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工会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公布时限不得少于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