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局耕保用地科、土地利用科、规划科、法规监察科(或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等业务科室负责整理原始材料报主管局长签字,由局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局长签字,每周五上午12时以前上报市委、市政府。周报的主要内容: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土地供应情况、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情况、土地“三项整治”工作情况、查处违法用地等情况。
2.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严格执行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4)旧城拆迁、危旧房改造以及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范围。
(5)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合理布局、统一规划,不得随意征占用土地。
3.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
城市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集中统一供应。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集中管理,统一控制。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途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供应;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报批手续;应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供应土地。
使用城市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内农用地的,应由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城市建设的需求分批次呈报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土地手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4.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在全市土地管理系统实行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确定一、二、三级巡查防范区,实行分片包干。乡、县(市、区)、市对一级防范区的巡查周期各为5、10、15天一次,二级防范区的巡查周期各为10、15、20天一次,三级防范区的巡查周期各为15、20、25天一次。巡查人员要按照三级防范区的巡查周期,定期对所属责任区进行巡回检查。遇有群众举报,随时进行巡查核实。
5.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1)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每年5月份以前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进行排查,对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登记造册,详细记录隐患点情况,并上报市局地质环境与储量管理科备案。
(2)对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指定专人进行监测,准确记录隐患点的发展情况,并建立监测台帐,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变化。
(3)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制定出防治和避让方案,明确监测、预防责任,确定监测、预防责任人,对受威胁的群众要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灾明白卡,建立并逐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4)在主汛期,要与气象部门联系在电视台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做好防灾工作。
6.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按照“七定”规定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