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城市医疗垃圾产生情况;(8)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要求填报上一年度“城考”相关数据,对上年度城考工作进行总结,经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4月20日前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在单位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因未按规定和时间办理,对“城考”排名造成影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洛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向社会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工作程序:(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供当年工业污染防治治理项目数量及用于工业污染治理资金数;(2)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城市基本信息(人口、面积、国土面积、GDP等);(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提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和处理率;(4)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5)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森林面积及覆盖率,当年完成营造林面积,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数量等;(6)市园林局负责提供全市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城市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7)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由市环保部门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委、统计、住房和城建委、公用事业、林业、园林等部门撰写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数据。因虚报、瞒报、漏报现象造成社会影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紧急报告制度。
(1)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时限和程序: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前款规定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
(3)突发环境事件事件报告的形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环境违法事项报告制度。
(1)环境违法事项报告程序:重大环境违法事项采取一事一报,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查清事实后,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一般环境违法事项,县(市、区)环保部门在每一季度末的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在每一季度末统一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