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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2.工作程序:(1)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申请;审查;现场检查;审批(核准)。(2)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排污者申报;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按月(或季)确定排放量;核定通知;如排污者有异议时,由环境监察部门进行复核;如排污者无异议时,由环境监察部门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

  3.申报资料:(1)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①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②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③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④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⑤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需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⑥市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⑦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⑧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⑨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⑩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⑾环境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2)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①一般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②第三产业和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③建筑施工单位:《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④排污情况发生变更:《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法定办理时限:(1)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自收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①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月1日至15日内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上报环境监察部门;②环境监察部门审核:在2月10日前完成审核;③环境监察部门核定:于每月或季终了后10日内完成核定;④排污者对核定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⑤环境监察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书》送达排污者。

  5.承诺办结时间:(1)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5个工作日。(2)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关闭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工作程序:申请;审查;现场核查;审批(核准)。

  3.申报资料: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关闭审批表;当地环保部门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危险废物转移核准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工作程序:申请;审查;现场核查;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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