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程序:(1)因建设或经营、通行安全需要砍伐、移植、拆除城市树木、绿篱、花坛、绿带、草坪和绿化设施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砍伐、移植、拆除城市树木、绿篱、花坛、绿带、草坪和设施的位置、数量、面积、理由等,迁伐树木的提供个人或单位树权证,简易设施建设、旧区改造、地块开发、开辟消防通道和出入口,视具体情况提供规划选址批准书、规划平面图,更新前后绿化平面施工图、市政道路开挖许可证、资质单位设计的绿化施工图、市消防、交警部门签署的同意意见等;(2)市园林局根据规划、城建、消防、交警等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提出迁移树木、拆除绿篱、花坛、绿带、草坪、设施意见,属市园林局审批权限的予以批准,属市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报市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联合市城乡规划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选址批准书、规划平面图审批,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通道设置审批,市交警支队负责出入口必要性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审批,市公用事业局与环保局提供公交、热力、燃气、供水工程项目立项、范围、规模等。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城市绿化规划及重大绿化工程报告制度。
(1)由局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每年12月20日前对全年绿化方案及落实情况汇总报主管局长审核;
(2)由局办公会对全年绿化规划及绿化工程落实情况汇总材料进行集体审核;
(3)每年12月30日前将全年绿化方案及重大绿化工程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
2.绿化行政执法事件报告制度。
(1)对重大毁绿、占绿事件,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局长报告;
(2)局办公室对重大毁绿、占绿事件在事件发生(发现)2日内向市法制办公室报告;
(3)局长根据事件的性质、程度等因素,在1日内向市政府报告。
3.县(市、区)园林绿化工作报告制度。
(1)由局绿化办公室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对其当年绿化工作情况(包括数据)做好统计工作;
(2)由局绿化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绿化工作情况以及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进行汇总,报主管局长审核;
(3)由局办公会集体审定后报告市政府。
4.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局办公室负责对系统内所属单位在工程建设、动物管理、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各公园组织大型活动或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在半小时内向主管局长报告详细情况;
(2)主管局长在1小时内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3)局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市政府或分管市长报告。
5.古树名木统计报告制度。
(1)认真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登记、编号、鉴定、定级、汇总、保护等项工作,并及时统计调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2)对现存古树名木管理保护情况进行调查,严格执行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界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度,对调查结果登记在册,并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