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明折明扣)游船经营人和票代经营人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明折明扣。团队、老人或学生等优惠票价应当在船票票面标明实际票价。
第四章 票务管理
第十三条 (票务体系)建立黄浦江旅游客运业票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行业联网售票。
第十四条 (票务经营)游船经营人应当通过书面合同形式与票代经营人约定委托代理销售的船票数量、售票地点、代理费用、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票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规定场所开展票务经营活动。
票代经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赚取船票差价。
第十五条 (团队购票)团队游客由导游凭导游证及旅行社行程单登记后按照实际上船人数购买团队票。
团队包船价格一般不低于相同人数购买团队票的总价。
第十六条 (退票手续)游客在游船开航前可凭有效客票按票面价格扣除20%手续费后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七条 (票款结算)船票销售按照船票票面价格以货币资金结算。
为规避游船经营人经营风险,采取委托导游以签单方式购买船票的旅行社应当向游船经营人或其指定的票代经营人预付保证金。
第十八条 (规范支付)游船经营人、客运站经营人和票代经营人及旅行社相互之间不得帐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
游船经营人、客运站经营人和票代经营人不得向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或以低于船票面值收取票款方式变相支付佣金。
第五章 码头经营
第十九条 (规范经营)黄浦江旅游客运业客运码头为公共码头性质,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向所有游船经营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港口经营服务。
第二十条 (合同备案)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游船经营人签订港航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及需要约定的相关事项,并按照规定报送码头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示)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公共码头收费规则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公共服务收费项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