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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江旅游客运业经营服务规范(暂行)》的通知

  第六条 (社会监督)游船经营人、客运站经营人和票代经营人应当及时、主动公开黄浦江旅游客运航线航班等相关信息,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 航线与航班

  第七条 (营运航线)游船经营人应当按照市交通港口局核准的航线和停靠码头从事营运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航线和停靠码头。
  第八条 (航班计划)游船经营人应当于当月25日之前向市航务处报送下月航班计划。航班计划包括游船经营人名称、船名、航次、靠离泊码头时间、上下船泊位等基本信息。
  市航务处按照市场运力供求平衡原则,对航班计划作出审核意见。
  游船经营人应当及时将核准后的航班计划通知客运站经营人和票代经营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航班分类)航班可分为普通航班和特约航班。普通航班是指游船经营人按照核准航线运营的计划航班;特约航班又称包船,是指游船经营人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的会议、商务、婚庆、餐饮等特殊服务的航线航班。
  团队是指由旅行社组团、并由导游全程带领的旅游群体。除特殊情况外,团队乘坐的航班一般不作为特约航班。
  第十条 (航班调整)游船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航班计划,新增或取消航班、调整开航或靠岸时间、变更上下船码头泊位(含包船)都应当提前报市航务处核准,并通知客运站经营人和票代经营人,及时调整票务计划,变更航班信息。

第三章 船票定价

  第十一条 (票价备案)游船经营人应当根据游船硬件设施和软件功能等综合因素,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游船票价,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交通港口局和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游船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游客相关保险手续。
  游船经营人应当以书面合同方式与客户约定会议、商务、婚庆、餐饮等特约航班(包船)的服务标准、基本价格和支付方式。
  游船经营人可以与旅行社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团队票优惠价格和支付方式。
  游船经营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特约航班最低价格和团队合同优惠最低票价的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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