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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设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游船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餐厅场所环境应当符合《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游船客舱和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450客位的游船应当至少设置15个厕位;300客位的游船应当至少设置10个厕位。厕所标准应当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二星级标准。

第四章 游船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空调设施)游船应当设置与船舶相适宜的船用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在保证新风量的基础上其制冷或制热能力应当能使封闭舱室与外部环境温度差大于8度,空调送风应当有适宜的湿度。人均新风量必须≥20立方米/小时。
  第十三条 (人均面积)游船观光甲板必须满足额定载客量三分之二人员的观光需求,人均占用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
  第十四条 (餐饮场所)提供餐饮食物加工的游船,450客位游船厨房间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300客位游船厨房间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净空高度低于2.5米的厨房内应当增加机械排风装置。
  提供单纯外购膳食餐饮服务的游船应当设置膳食备餐间和二次更衣室,450客位和300客位游船的外购膳食备餐间和二次更衣室面积分别不得小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内部须设置净水装置、独立空调机、紫外线空气消毒灯和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就餐场所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85平方米。
  游船厨房和膳食备餐间房门不得面对公共厕所。
  第十五条 (船容船貌)游船外观及灯光设施应当与黄浦江沿岸整体景观保持协调性。船名、船籍港标识应当清晰、醒目。船体无明显锈蚀或脱漆。

第五章 码头泊位设施

  第十六条 (码头泊位)游船码头一般应当采用便于游船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上下船的钢质趸船浮码头型式,按照水域规划线控制要求设置。
  营运码头泊位长度应为停靠游船长度的115-120%。
  客运码头与上下游相邻的其他码头应当保持不小于15米的安全间距。码头沿江外侧面应当采用水平方向连续护舷方式,保持游船船舷与码头的紧密相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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