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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设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第二章 游船安全设施

  第五条 (安全规范)游船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中第四类客船的要求。救生设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应当满足第三类客船要求。
  游船应当保持在各种载客条件下均满足规范规定的稳性要求。
  第六条 (供电保障)游船船舶电站容量应当能满足船舶航行、应急安全、生活设施、空调设备、对外照明及外饰灯光装置设备的基本用电需求。
  第七条 (游船消防)游船应当配备防火控制图并设置明晰的消防、应急、逃生指示标示图和应急出口,全船应当设置消防报警系统,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主甲板以下的厨房禁止使用液化气设备。
  第八条 (防滑安全)游船应当在主要通道配置防滑设施,并在特殊气候和环境情况下设置防滑警示标志。

第三章 游船环保设施

  第九条 (船舶排放)游船主、辅机废气排放应当符合《船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极限》(GB8840-2009)的规定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国际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I)的要求。
  游船应当配备与产生量相匹配的生活污水和油污水收集装置。
  从事餐饮热厨加工的游船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
  第十条 (舱室噪音)游船应当满足《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GB5980-2009)对第二类船舶的规定。客舱及营业场所噪音不得大于70Db(A)。
  第十一条 (公共卫生)游船客舱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明等应当符合《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游船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游船应选用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供水设施。游船二次供水蓄水舱内壁涂料、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游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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